馬耳他繼承法詳解及遺產稅收取計算方式
來源:歐洲購房網作者:歐洲購房網時間:201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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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繼承,贈與,或在馬耳他財產稅。然而,轉印的職責是在聲明的屬性值的5%由嗣支付。
如果應歸配偶擁有,夫妻一方已經去世,5%的征收對象只有一半的財產的價值。請注意,在馬耳他法律,配偶不享有任何繼承。整個莊園的子女或親屬就近之間被分割。為了避免這種并發癥,確保遺囑寫和注冊。
在馬耳他適用什么繼承法?民法管轄繼承。
馬耳他民法典是規范不動產和繼承問題在馬耳他,無論業主的居住國籍或地方的主要立法。
民事法院在馬耳他是有權處理遺產訴訟。繼承情況下至少需要兩年時間才能完成; 然而,它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這取決于提出的證據,繼承的性質,律師的工作效率,并可以提出任何上訴。
預留部分適用。
如果死者有四個或更小的孩子,生或非婚生的,他/她必須離開莊園,以其中的三分之一。如果有超過四個孩子,死者必須離開他們的遺產的二分之一。如果夫妻有孩子,對配偶所保留的部分是四分之一。如果沒有孩子的配偶所保留的部分是三分之一。除了保留部分,幸存配偶也有居住在主家的權利。
所保留的部分之外的遺產的殘基可以被自由地設置的。它可以給那些誰已經繼承,或者誰是不是死者親屬的人。
明智的做法是一個外國人,使當地的意志在馬耳他。
地產的殘基應該由意志來處置。當地意志的一個外國人的寫作需要他/她在馬耳他的存在。意志可以是公開的或秘密的。公共意志在兩名證人的存在公證處起草的。秘密意志由立遺囑人擬定,并存放于公證,或自愿管轄法院的主審法官或裁判官的存在的注冊商。另外,也可能兩個配偶制定稱為UNICA Carta的,其中所述的配偶在相同的意愿處置各自的屬性的關節意愿的一種特殊形式。
國外立的遺囑是有效的,有效的在馬耳他。
要根據馬耳他法律承認為有效,國外立下遺囑必須遵循它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形式。關于保留部分的規則被認為是公共政策,因而違反了包含在馬耳他境外訂立的遺囑這樣的規則的任何處置不會獲得效果馬耳他,如果這樣的意愿挑戰。
在沒有遺囑,遺產分配按照民法。
如果物業位于馬耳他不是由遺囑處置的,則繼承馬耳他的法律如下所在地法,即在財產所在地的法律。如果物業位于馬耳他,然后遺囑繼承的馬耳他規則。如果沒有孩子,地產轉到配偶; 或者如果配偶以前喪偶,給孩子們。如果兩個配偶和子女生存的死者,則房地產是同樣未亡配偶和子女之間分攤。如果死者沒有配偶或幸存的后代,那么房地產是長輩之間在未來度分布,或在默認情況下,絡脈之間。
物業可以在業主的一生中給予。
誰是精神健全的人是自由處置的位于馬耳他的他/她想要的任何方式財產。如果捐贈者是精神健全的任何挑戰,可制成; 然而,誰從方興未艾的繼承,無論是根據遺囑或者遺囑規則的孩子和后代,必須從他們的份額,在繼承中扣除他們已經從捐贈死者,除非捐助者另有指示接受一切的價值,無論是通過捐贈的行為,或后續契據或遺囑。
產權證登記在馬耳他。
馬耳他法院不認同“公平所有權”和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參照標題的根源,這是在馬耳他注冊的僅確定的概念。搜索例行律師進行提供證據民事法院關于財產的法律所有權。搜索也經常出售或財產轉讓等前進行,并驗證屬性是否是由hypothecs或有利于第三方的其他費用拖累。
所有權和繼承權。
在馬耳他法律中,有對外國人,包括非居民的不動產所有權或繼承沒有任何限制。
婚姻權利。
物業在馬耳他屬于婚前個人保留為婚后個人和獨立的資產。如果這些財產成為夫妻居住的主要場所,則尚存配偶,誰是不合法的財產所有者,獲得居住的權利,按照主人的死亡,除了保留部分到他/她有權。
物業購買婚后自動形成部分所謂的“新獲財產共有的共同體”,即夫妻或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訂立合同婚前,宣布結婚后取得的所有財產仍然是他們獨立和個人資產。繼承了婚后夫妻一方財產不構成“新獲財產共有的共同體”的一部分,但被認為是他/她的獨立和個人財產; 然而,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產生的任何水果都包含在“新獲財產共有的共同體”。
要確定夫妻之間財產的法律所有權,在婚姻發生國的法律適用。如果他們的婚姻是在馬耳他的“新獲財產共有的社區”慶祝自動應用,在無相反約定的,無論在哪里配偶占用他們的主要居住地。如果他們的婚姻慶祝馬耳他之外,但他們隨后來到居住在馬耳他,那么“Acqests社區”也適用于關于他們的到來之后取得的所有財產。法律不位于內側或馬耳他境外財產區別開來。
屬性可以通過未成年人繼承。
如果物業轉予到未成年人,則監護人或者由家族的要求任命,或者,如果環境決定,由法院決定。
標簽:馬耳他繼承法及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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